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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及其密级是如何划分的


    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对应当列入国家秘密范围的科学技术提出了如下条件:即必须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一旦泄露可能造成下列5种损害后果之一的技术: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上述五种条件又各具特定的含义。所谓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多指用于装备国家武装力量,能够提高我军军事装备水平的技术;用于国防设施建设或者发展国防军事工业的技术;用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政权巩固和社会安定,对付各种犯罪活动的侦破、防范技术。但是,这些技术必须是具有保密价值的,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者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

    所谓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是指某项技术同国际上同种技术的当时水平的比较。多指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或者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者接近先进水平的技术。

所谓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主要是指我国的传统工艺和独有技术诀窍。它是我国劳动人民千百年来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采用这些工艺和技术诀窍生产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程度,有的甚至是独占国际市场。因此,具有较高的保密价值。

    所谓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主要是指采用某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国际上的市场占有能力和创汇效益。如果某项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并且是独占国际市场或占有大部分国际市场,或者占有部分国际市场,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该技术就具有保密价值。

所谓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主要是指对外交流合作中所涉及到的具有保密价值的技术,有的是指我国引进的且授方有保密要求的技术,有的是我国输出的关系国家权益和经济利益要求受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有的则是属于敏感性的技术等。

凡属于上述种种情况的科学技术,都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以防止技术秘密外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个等级。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标准:

    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

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我国独有、不受自己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为了更准确地界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九条又从另一方面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1、国外已经公开;

2、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3、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4、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掌握的传统工艺;

5、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为了严格控制绝密级科学技术秘密,《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条规定,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审批。

    上述规定表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科学技术的保密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决于对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影响作用的大小;二是取决于技术与国际水平相比较的先进程度和采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及由此所反映出来的技术独有程序。


| 发布时间:2011.02.27    来源:    查看次数: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