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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  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  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 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

     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 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4、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

     5、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有关部门涉及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直接报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要定期向本单位专门人员备案。

     6、会签文件的定密由具体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对涉及本部门内容的定密情况进行审核。

     7、代拟文稿的定密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正式发文机关审核批准并负主要责任。

     8、正确做出标志。即:密级★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密件,标注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对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可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做出说明;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做出标识;对有包装的密件,应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9、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需要知道的原则,限定接触范围;对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做出标志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二)特殊定密程序:

     1、 关于不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填写"不明确事项"审批表(见附表2), 提出申请确定密级:

     (1)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局审定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2)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3)不明确事项具体密级的确定权限: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机密级由省或其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秘密级由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或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经国家保密局审定的机关、单位,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相应的密级确定权。接到申请的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2、 关于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填写 "有争议事项审批表"(见附表3),报至省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变更密级和解密

    1、变更密级。

      某一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加以变更;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变更密级的内部工作程序与确定密级的一般程序相同。

    2、解密。

      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1)程序解密。属于保密期限内的事项和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应当履行法定手续。 解密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与定密的程序相同。

    (2)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已标明保密期限为长期的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决定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以非公开方式提前解密,应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并在有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第六条  国家科技秘密的定密工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定密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都要定密。对所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图文资料、磁介质、信息系统、科研成果,特殊设备、仪器、样品、以及设施、工程、装备等,均应履行定密程序。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应建立承办、审核、审批责任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  各机关、单位审定国家秘密的专门人员应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经业务考核后,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应恪尽职守,熟知定密法定程序,正确理解、使用保密范围,掌握密级、保密期限标注方法,做到定密准确、及时、规范。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定密工作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对错定、漏定现象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机关、单位应建立国家秘密事项登记制度。国家秘密事项采用软盘形式登记,由省保密局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实行年报制度。各单位每年一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定密情况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将本区域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报送市保密工作部门;各市保密工作部门、省直各单位保密组织应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秘密事项报省保密工作部门统计备案;省保密工作部门建立国家秘密数据库,负责全省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和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定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  对在定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凡符合下列检查验收标准的由本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予以奖励:

    一、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能及时、准确确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载体上正确做出标志;

    二、及时、准确变更密级与解密,及时申请确定"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对本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实现了动态化管理。

      第十七条  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定密责任人不履行工作职责,且严重失职,致使国家秘密泄露,并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发布时间:2011.04.01    来源:    查看次数: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