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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进行加密传输属于泄密吗?


首先应当正确理解《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泄露国家秘密”的含义。

  根据《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可见,泄密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证据证明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可直接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第二类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可推定为泄露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传输国家秘密(包括异地传输、本地传输,甚至同一办公室内两台计算机之间的传输)即属于一种典型的超出接触范围的泄密行为。在通过互联网传输国家秘密的过程中,实际上使国家秘密信息处于一种不可控的状态,任何掌握相关搜索技术的人,都可能截获正在传输中的信息,甚至使国家秘密信息落入境外情报组织、敌对势力手中。即使进行一般加密传输,也无法避免被截获后进行破译。这种情况下,责任人不可能证明所传输的信息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因此,只要通过互联网传输国家秘密,不论是否加密,都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首先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同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然后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发布时间:2010.06.02    来源:    查看次数:974